与国际海上运输业有关的外商投资企业有三种类型,一是设立国际海上运输企业经营相关的业务;二是设立其他企业类型为其拥有或经营的船舶提供承揽货物、代签提单、代结运费、代签服务合同等日常业务;还有一种类型是外国航运企业在中国设立常驻代表机构。不同类型的企业设立的程序不完全相同。
1.外商投资国际海上运输及其辅助企业的设立程序
(1)申请条件。设立中外合资、合作经营企业经营国际船舶运输业务应当通过拟设立企业所在地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交通主管部门向交通运输部提出申请。设立外商投资国际船舶运输企业,需符合如下条件:[1]有与经营国际海上运输业务相适应的船舶,其中必须有中国籍船舶;[2]投入运营的船舶符合国家规定的海上交通安全技术标准;[3]有提单、客票或者多式联运单证;[4]有具备交通部规定的从业资格的高级业务管理人员;[5]以中外合资或中外合作企业形式设立,外商的出资比例不得超过49%;[6]企业的董事长和总经理,由投资各方协商后由中方指定;[7]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条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