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年满18周岁,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
(2)身体健康,品行端正;
(3)具有丰富的相关工作经验、达到一定的文化水平或者具备心理学、社会学、教育学、法学等方面的专业知识;
(4)具有较强的社会责任感和奉献精神,热心参与社区矫正工作;
(5)具有一定的空余时间,能够参与社区矫正工作。
受过刑事处罚和行政处罚的人能否担任社区矫正志愿者?笔者认为,具有相同经历的人现身说法,往往更具有说服力;进行帮助工作,更具有针对性,更容易产生良好的效果。因此,从刑满释放人员、解除社区矫正人员或者解除劳动教养人员中选拔志愿者的做法,是应当认真研究和积极探索的。建议社区矫正部门认真研究和积极探索吸收刑释解教人员等担任社区矫正志愿者的做法。
当前,我国关于社会志愿者的法律、法规空缺,志愿者参加社区矫正服务缺少规范化途径和法律支持。从目前社区矫正志愿者的人员状况来看,大多数志愿者缺乏社区矫正工作经验,专业知识匮乏、实施帮教手段单一、定期的专业培训得不到保障是普遍存在的问题,使他们既缺乏足够的知识和技巧去处理帮教难点,妥善完成帮教工作,也缺乏对帮教过程中可能出现的危机防范能力,致使社会志愿者参与社区矫正往往流于形式。因此,除了在未来的立法中明确规定社区矫正志愿者的资格外,还应当组织志愿者参加有关职能部门统一安排的具有专业性、规范性、针对性的业务培训和学习交流。在培训内容和学习内容上要突出社区矫正工作必备的专业知识、沟通方法、帮教手段、突发事件的防范与处理等内容,以提高志愿者的业务素质和工作能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