海关交还中国,但日人许用日文接洽。
唯关于外人的土地所有权(此项土地,在日人手中者,有七千余亩;在欧洲人手中者,有一千余亩),作为悬案。
第二部铁路问题:日本初索偿价七千万元。后减至四千余万。当时中国已允出三千余万,日犹不允。
至青岛日邮,则业于十二月初一日撤废。
胶济路:当攻击梁士诒时,直系各督军省长,多提倡集资赎回,商教联合会,亦组织救国赎路集金会。梁士诒和交通部,因亦通电促国民集金赎路。交通部并呈请总统,于一月二十三日下令:“胶济路决由人民筹款赎回,定为民有铁路,永属民业。”三月十九日,又以指令公布《胶济路民有办法大纲十四条》。
其二十一条问题:我国代表,于十年十二月十四日,在远东问题委员会提出,经日代表抗争,未得结果。二月四日,又在大会提出。日代表宣言:
……与会国而欲提出从来的损害,以求会议重行研究及考虑,日本代表团必不能赞成。……但《中日条约》及《换文》成立后,事势已有若干变迁,故日本代表团宣言:将建筑南满、东蒙的铁路借款权,和以此等地域内的租税为担保的借款权,开放与国际财团共同经营。此项条约中,关于南满洲的政治、财政、军事、警察事项,中国约定聘用日本顾问或教练员,日本并无坚持之意。……日本保留原提案中的第五项,现豫备撤回此项保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