教育行政职能的行使方式或者说政府管理的方式也应该变革。第一,由直接干预和微观管理,转变为运用政策、拨款等手段进行间接干预和宏观管理。第二,由人治型管理转变为法治型管理,政府依法行政,学校依法办学,政府依法规范学校办学行为,监督学校办学质量。政府和学校都同在法治的平台上,发生有序的互动。第三,由控制型管理转变为服务型管理,建立健全公共教育服务体系,指导学校制订发展规划,为学校提供决策咨询及信息服务。[82]
这样,教育行政管理的内容和方式都发生了根本性的转变,“教育行政部门主要管好方向、速度、结构、质量、数量。政府对教育的宏观管理,不再仅仅是行政性的、指令性的,而是开始通过法律、规划、督导、拨款、评估等方法和措施来实现。政府由原来的单纯行政手段的直接管理,改变为运用多种手段的间接管理,即运用立法的、经济的、学术的和必要的行政手段进行的管理。政府教育行政部门的主要职能则是统筹规划、政策引导、组织协调、监督检查、提供服务”[83]。