西方工厂制度之先驱手工业行会的经营,是不用固定资本而进行的,故不需多少设备费。但在中世纪,已经有些生产部门需要某种设备。此等经营,或者由行会公用地、或者由城市、或者由封建地领主提供资本而经营,中世纪以前,在欧洲以外,它们不过是领主经济的补充。
与行会手工业并存的工厂式设备,有下列数种:
(一)各种磨坊。碾粉磨坊初为庄园领主或司法领主所设立。水磨更是如此,因为领主有管水权,故水磨就归他们所有。它们通常有合法的强迫使用权,若非如此,它们或许便不能存在。其中大多数为修道院、领主、城市或地方领主所占有,如勃兰登堡(Brandenburg)的领主在诺伊马克(Neumark),在1337年时曾有五十六所磨坊。磨坊均是小规模的,但其设置绝非各个磨面业者的经济能力所能及的。一部分磨坊为城市所有,通常它们由诸侯或城市领主出租,出租常常为世袭,经营常以零售为基础。无论谷物水磨坊或锯木磨坊、榨油磨坊、漂布场等都是如此。因为国王或城市领主将磨坊贷给城市的贵族,故形成一个城市的磨坊特权阶级。在13世纪末,科隆地区有十三个磨坊的贵族,它们组成一个组织,按照一定比率分配所获利益。此种组织与股份制公司的不同之点在于,它利用磨坊作为其收益的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