六、15世纪的德国
自《金玺诏书》颁布起到16世纪初宗教改革运动爆发前夕,德国诸侯,特别是选侯的权力急剧上升,皇权日益衰落。在这段时间里共有七位国王或皇帝(在罗马加冕后称皇帝,否则只是国王),他们大多是小诸侯当选(选侯亲自出马的有一位),只能唯大诸侯马首是瞻,不是把主要精力放在国外,就是十几年甚至几十年不去德国,根本不过问,也不可能过问德国的事。在这种情况下,国家大事取决于诸侯,特别是选侯把持的帝国议会。我们不清楚什么时候开始召开帝国议会,但从现有资料可以断定它从15世纪初起已在德国政治生活中发挥重大作用了。会议由皇帝主持召开,但“不能逾越法律和正义许可的范围。如果不先召开全帝国议会,他不能强迫诸侯和自由城镇服从他的任何特殊要求”;“议会表决重要议案时,按惯例只有三票权,或三票选举权:一票归选侯,第二票归诸侯,第三票归自由城镇的代表。……其中有两票赞成,就认为有了结果或成立。帝国的每个诸侯,不论到会或缺席,每个自由城镇也一样,必须服从议会的决定,否则照章严惩”。[27]三票中诸侯有两票,任何违背诸侯利益的议案休想通过,它不过是诸侯专权的工具和装饰品。15世纪,德国最有势力的大诸侯有:勃兰登堡的霍亨索伦家族、萨克森的维丁家族、巴伐利亚和巴拉丁的维特尔斯巴赫家族、黑森家族、符腾堡公爵和吕内堡公爵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