由于长期合同具有稳定性,因此,以为稳定就可以为所欲为的心态为道德松懈现象制造了发芽的土壤。既然如此,难道就不能明文拟订条件清晰、责任分明的婚姻合同吗?随便找一个三流律师,都能帮“预备夫妇”拟订这样一份结婚合同。不过,对于因爱情而结合,而非因利益而结合的相爱中的男女来说,他们会认为明文责任式的婚姻合同是对爱情的一种亵渎。
没有明文规定婚姻责任的合同就只能靠双方自觉在利他性的原则下执行了。所以,严格履行合同的“公权力”因为“暗示性”而使力度降低,结果就是即使偶尔对对方感到失望,也只能选择忍气吞声。
结婚这一暗示的合同具有责任不明确、不完整的特点,所以夫妻之间容易产生因外在因素而引发的其他交易成本。尤其是家庭成员容易受外部刺激的影响,即婚姻中的人容易受到外界的诱惑。在一起生活的时间越长,边际效用越低,热恋时能用爱情来遮盖掉的对方微小的缺陷,婚后就会无限放大。由于从家庭内部找不到满足感,于是把希望寄托于外部,期望从外部寻找到“新的人生意义”。
即便婚姻濒临灭亡,很多人也不会选择离婚收场,而是选择继续凑合过下去。因为夫妻一旦要打破“长期合约”,即选择离婚的费用也不是一笔小钱。要抛开两人一起苦心经营的家,跟已经缔结了深厚关系的配偶的亲戚分开,最要命的就是无论多么好的继母或继父,都很难与自己的孩子和睦相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