作为一般交换手段的货币之功能,源于对外商业。有时,其来源出于经常的对外行聘,如埃及与在马尔纳石板上所记载的古代东方。为了维持两族人民间的和平,两方的支配者便有不绝的互相赠贡;此即所谓带有商业性质的酋长交易,而为部落商业的雏形。若赠贡断绝,则有战事发生。另外的来源为普遍应用的他国产物。典型的氏族商业及种族商业,将不能就近生产、因而视为高价的一定商品,赋以交换手段之功能。这种对外货币,在作为关税、通行税等商业上的支付之处,获得了其国内的功能:酋长指派有收税指导员,商人以其所携带者交纳之,酋长亦乐于收受。在此情况下,外国货币则乘机侵入国内经济。
在此阶段,货币以如下种种形式出现:(1)装饰货币。其典型物,如非洲、印度洋一带直至亚洲内地的珠宝;与之并立且可作为支付手段、交换手段使用于各种范围的,还有许多物品,如玉、琥珀、珊瑚、象牙及特种的兽皮等。此项装饰货币,最初仅作为国内货币之用。各部落俱用同样的支付手段后,才作为普遍的交换手段之用。(2)利用货币。此种货币,最初以对外交易为主。既然将其用来表示支付义务,或者评价他种财富之手段,故多为一般使用的物品。如在爪哇,所用的是谷物或家畜、奴隶等。不过用这种普遍使用的物品不太多,大多用烟草、酒、盐、铁器、武器等享乐品。(3)穿用货币。它最初就兼有国内货币与对外货币两种功能,指本地所不能制造的毛皮、皮革、织物等。(4)代用货币。在今日货币系统尚未具备之时,人们在社会生活的关系中习于以某种物品作为所有物,或者以之履行某种支付义务,则其本身虽然并无任何价值,但亦可具有货币的功能。如英属印度内地有以中国骨牌充当货币而流通的,俄国有以毫无使用价值的碎皮作为货币的,南欧方面则有木棉片流通,虽然无交换价值,但可作为代用货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