还有一个介于二者之间的例子。正义可以要求实现某种结果,但这样做仅仅是为了避免程序上的缺陷。偏袒是这样的缺陷之一。假定我们必须分配某些公共财产。要是我们能够轻易地划分这些财产,其他人会怀疑我们是否给了不同的人不平等的份额。这样做会包含偏心或错误的歧视。[14]因此,我们可以相信,为了避免这些缺陷,我们应当公平地分配这些财产。以一种略有不同的方式也可以得出相同的结论。在这样的案例中,我们可以想,平等是一种“缺省设置”(default),如果我们想要合法地给某些人比较多的利益,我们需要某些道德理由。
这种观点与平等要有一个真实理由的观点怎么会有差别呢?有一个差别是这样的:假定我们试图平等地分配,但我们的程序无辜地失败了。如果我们追求平等的目标仅仅是为了避免偏袒或歧视,那么就不需要对这种结果进行矫正了。[15]
我们现在可以重新描述我的两种平等主义了。按照目的论的观点,不平等是坏的;按照道义论的观点,不平等是不公正。
对此可以提出反对意见说,当不平等是不公正的时候,不平等正是由于这个原因而是坏的。但是这一反对意见并没有堵塞我们得出这一区别的通道。按照目的论的观点,不公正是一种特别的恶,其中必定包含错误的行为。当我们宣布不平等是不公正时,我们所反对的并非针对不平等本身。由于它是不公正,所以它是恶的,这不是事情的严格状态,而是事情得以产生的方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