困难在于如何解释对个人观点的合法性考量与道德的吸纳性之间的差异。在一般的伦理学或政治理论中,检验个人证明的标准多少应该出自对个人动机之重要性的评价。这种评价具有一般有效性,因此也可以被非个人的动机所承认:个人动机的合理性本身就是一般伦理判断的目标。
当个体考量其个人动机的重要性时,通常不允许别人的个人动机具体表现出来并影响他的判断——尽管他对任何人的动机(包括他自己的)所具有的影响力和重要性都会有所认识并会受到这种认识的影响。也许那些动机对他的行为的影响是合法的,但是只有这种影响对任何人来讲都是合法的,他才会承认。问题不只是什么样的行为在实践上是可行的,而在于什么是公正的。一个可接受的答案——尽管对个人动机之重要性的认可会对这个结果产生影响——必须是非个人的,并且必须广泛获得人们的认可,而不只是个体抵制伦理要求的结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