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七条 物资采购完毕并取得增值税发票后,如发生退货或销售折让,应视不同情况按以下规定办理:
(一)采购后在未付款的并且未做账务处理的情况下,须由采购员将原发票和税款抵扣联退还给销售方,属于采购物资退回的,由采购员与对方协商实物处理退回工作,属于销售折让的,采购员应从销售方重新取得折让后的增值税发票。
(二)采购后已付货款或者货款未付但已做账务处理,发票联及抵扣联无法退还的情况下,由公司财务部门的税务核算人员与当地主管税务机关联系开具进货退出证明单或索取折让证明单,由采购员送交销售方,并取得销售方开具的红字发票,再转交财务部门进行账务处理,属于采购物资退回的,由采购员与对方协商实物处理退回工作。
第四节 检查与监督
第十八条 本公司由内部审计人员对采购与付款业务行使检查监督权。
第十九条 对采购与付款业务检查监督的主要内容包括:
(一)采购与付款业务岗位设置和批准权限的授权和执行情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