恢复为现行著作权法规定的“广播、电视”。
九、草案第二十九条删去现行著作权法第五十条、第五十一条关于诉前责令停止侵权行为、财产保全和证据保全的规定。有的常委委员和社会公众提出,现行著作权法的这两条规定对于及时制止侵害著作权行为、保存重要证据等都具有重要意义,建议恢复并做好与民事诉讼法的衔接。同时,为了更好地保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建议增加规定,对于他人实施的妨碍著作权人以及与著作权有关的权利人实现权利的行为,权利人可以在起诉前申请采取保全措施。宪法和法律委员会经研究,建议采纳这一意见,增加两条规定:一是规定“著作权人或者与著作权有关的权利人有证据证明他人正在实施或者即将实施侵犯其权利、妨碍其实现权利的行为,如不及时制止将会使其合法权益受到难以弥补的损害的,可以在起诉前依法向人民法院申请采取财产保全、责令作出一定行为或者禁止作出一定行为等措施”。二是规定“为制止侵权行为,在证据可能灭失或者以后难以取得的情况下,著作权人或者与著作权有关的权利人可以在起诉前依法向人民法院申请保全证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