通常的道德直觉认可如下几种类型的道义论因素(即对一个人可以对别人做什么或怎样做的种种限制):由于承诺或协议所产生的特殊义务;对撒谎和背叛的限制;对各种侵权行为(例如谋杀、人身伤害、监禁、恐吓、虐待、强迫和抢劫)的禁止;对以牺牲他人作为达到目的的手段所应受到的制约;可能还有刻不容缓的特殊要求(这使得在同一个房间里发生的危难区别于在远处发生的危难)。另外,对待别人还应该符合公正、公平或平等的道义论要求(这区别于依靠利益分配之平等性的非个人价值,这种非个人价值被看成是对事态进行评估的一个方面)。
通过上面列举的各种情形,我们可以看出,如果这些特殊的道义论因素存在,那么,由于行动者与事件结果之间存在着必不可少的特殊关系,因而这些因素绝不能简单地按照中立价值来解释。也许道义论的限制有可能被足够强大的中立因素所压制,但是其自身绝不能被理解为对任何一种中立价值的表达。根据道义论限制因素产生作用的方式来看,如果想要通过假定对某个道义论限制的违背具有很高的否定性中立价值来解释,显然是行不通的。道义论的因素有充分的约束力量阻止你去做某事,而并不只是阻止行为的发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