毫无疑问,近代战争花费在火药上的费用实在是太大了,但是,这却对那些能够承担这项巨大费用的国家有利。不过,对一个国家有利的事情,对另一个国家有时是不利的。在古代,文明国家很难抵抗相对落后国家的侵犯;但是在近代,贫困国家却很难抵抗强国的侵略。火器的发明,乍一看似乎对于文明的延续和传播有害,但实际上,它对于这两个方面都是有利的。
第二节 论司法费用
君主的第二个义务,是保护国家中的每个人,使他不受到任何其他人的欺负或者迫害。也就是说,要建立一个公正严明的司法行政机关。履行这项义务的费用,也因为时期的不同而存在差异。
在以狩猎为生的社会中,几乎没有什么财产,就算有,也只是价值两三天劳动的物品罢了。在那种社会中,当然不需要多么固定的审判官,或者是多么正规的司法行政机关。既然一个人没有财产,那么其他人最多也就是损害一下他的名誉或者是身体。而且,虽然被杀害、被殴打、被诽谤的人感到了痛苦,但是杀人者、打人者、诽谤者,并没有得到什么利益。如果损害的是财产,就不一样了。通常,被加害的人失去了多少的利益,施加伤害的人就可以得到多少利益。而因为财产关系而引起的嫉妒、敌视和怨恨,经常成为损害他人身体或者是名誉的助力。但是,对于大多数人来说,这种助力并没有多大的作用,就算是最坏的人,也只是偶尔受到它的影响。更何况,人类的天性就是追逐利益,助力引起的行动尽管可以一时地满足人们,但是因为缺乏持久的利益,所以人们通常会约束这种行为。就算社会上没有矫正不轨行为的司法官,人们按照自己的天性也还是可以安定地共同生活在一起。但是,富有人士对于财富的贪婪和欲望,贫困人士懒惰、厌恶劳动、贪图当前安乐的品性,却是可以成为侵害他人财产的动力的。而且,这种动力的作用更为稳定、影响应更为普遍。哪里有大财产,哪里就有大不平等。在一个非常富有的人身边,至少同时有500个穷人。多数人的穷困是少数人富有的前提。富人的富有会激起穷人的不满,穷困会驱使穷人、羡慕会煽动并蛊惑穷人,让他们侵害富人的财产。经由多年的劳动或者是几代人的劳动才积累起来的财富的拥有者,如果没有司法行政机关的保护,就不能高枕无忧。富人的周围随时都会有不可预知的敌人出现,就算是他没有激怒敌人,却也不能安抚敌人。他不想遭受这种敌人的不正当侵害,就只有依靠强劲有力的司法官的保护了。所以,一旦有了大量的财产,就一定会要求建立司法行政政府。如果是在那些没有什么财产,或者是顶多只有价值两三天的劳动物品的社会,就没有建立这种政府的必要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