5.省级政府统一办学标准,负责监督和问责市县政府
教育监督和问责体制建设是我国教育管理中的一块软肋,其原因既有观念上没有充分重视,也有体制上的不健全,地区差异大,缺乏有效标准也是一个不可忽视的重要因素。《教育规划纲要》明确提出了要加强对教育监督和问责制度的建设,并从实际出发,赋予了省级政府较大的自主空间。首先,各省可以根据国家标准和本地实际,合理确定各级各类学校办学条件、教师编制等实施标准。其次,根据省级政府制定的标准由省级政府对地市级政府行使教育监督和问责权力。这样既保证了省级政府在国家宏观指导下,因地制宜管理教育,促进全省教育事业统一协调发展,又能很好地保证国家教育方针和政策以及地方教育规划和法规比较好地得到落实。
(三)创新管理体制机制,落实省级政府教育责任
毋庸置疑,实行省级政府统筹是中央集权教育管理体制下的一项重要制度突破,对于当下区域差异显著的中国来说具有很强的现实针对性。但是,如何落实省级政府责任,仍然需要在教育管理体制机制上做更多的创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