诚然,以下一点是真实的,即:如果只有樱草花而没有其他东西存在,那么,樱草花就不能是清淡色的或是黄色的。若樱草花的清淡色不存在,那樱草花就不能是清淡色的;若樱草花的黄色不存在,那樱草花就不能是黄色的。然而,下述观点同样也是正确的,即:如果樱草花的清淡色或黄色并不存在,那清淡色的黄色的樱草花(在这一方面,佩里教授将之与樱草花作对照)就不能是清淡色的或黄色的;并且,樱草花的清淡色与黄色完全不同于清淡色的黄色的樱草花,正如它们完全不同于樱草花一样,因此,这一方面,樱草花与清淡色的黄色的樱草花没有区别。可是,如果黄色或清淡色是樱草花的一种非关系属性,那么,尽管只有樱草花和其黄色或清淡色属性而没有其他东西存在,樱草花也可能是黄色的或清淡色的。在另一方面,如果善是一种关系属性(即=某人感兴趣的对象),那就没有什么事物是善的,除非是在该事物及其“作为某人感兴趣的对象”的属性之外,还有别的东西存在,即对之感兴趣的那个人也存在。这里,这两类属性存在着本质性差异:非关系属性可为事物拥有,即便仅有事物及其属性存在;而关系属性只有在除了事物及其属性之外,还存在某些东西,即形成该关系其他词项(the other terms)的东西(人)也存在时,才为事物所拥有。因此,倘若关于内在属性的定义——一种即使只有该事物存在该事物仍会具有的属性——被修改为以下形式:“内在属性是一种即使只有事物和属性存在该事物仍将具有的属性”,那么,非关系属性是内在性的而关系属性却不是,这将是十分明显的。于是,如果“善”诚如佩里教授所定义的那样,那就没有任何事物能够是内在善的。并且,他试图通过分析判断与综合判断的区分,来克服下述困难——即(根据价值的关系观点)显然必须要否认事物具有内在价值——之努力是徒劳的。只要否认了任何与被渴望无关的对象O是具有内在价值的,“为主体S所渴望的对象O”就不是一个与众不同的、能够被认为是真正具有内在价值的对象。“为主体S所渴望的对象O是善的”只是以下说法的另一表达,该说法是,任何对象O所具有的价值,与其说是存在于其自身之中,不如说是出于它与主体S共存的缘故而存在于某种与主体S的关系之中。这种说法等于否认了一切事物的内在价值。与之相似,所有其他把善等同于或使之依赖于一种善事物与其他东西之间的关系的观点,都将否认内在价值的存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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