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个难题是,那些一致认可这种程序的人,然后又开始对精确的正义概念是什么和哪一种合理解释的结果是可以被人们接受的问题产生争执。甚至在这一难题产生之前,人们不得不问:通过采用这种程序,关键性问题是否就得到了解决呢?因为,人们可以争辩且一直都在争辩,这种合理性解释本身在两个相互联系的方面是有争议的:它的无偏私性要求(requirement of disinterestedness),事实上是偷偷摸摸地以一种特殊的党派性正义解释为前提假设的,即以稍后用来证明的自由主义的个体主义为前提假设的,它的明显中立性不过是一种表象,而它的存在于一种社会意义上的非现实存在才会合法达到的那些原则中的理想合理性概念,忽略了无法逃避的历史性和社会性情景关联特点(context-bound character),而这是任何实质性的合理性原则——无论是理论合理性原则,还是实践合理性原则——都必定具有的。
关于合理性特征的根本分歧必定是特别难以解决的。因为在最初开始时,人们已经在用此一方式而非彼一方式去探究这些有争议的问题,那些这样开始探究问题的人们将不得不假定,这些特殊的程序乃是合理遵循的程序。某种程度的循环迂回是不可排除的。而且当争论观点之间的分歧是如此基本——就像在有关实践合理性的争论情形中那样——时,这些争论甚至会延伸到对如何开始讨论以解决这些相同分歧这一问题的回答之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