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要用三部的篇幅,考察社会契约的一般观念扩展到万民社会的问题,包括我之所谓理想理论与非理想理论。第一部为理想理论的第一部分,涉及社会契约的一般观念扩展到自由民主的万民社会。第二部为理想理论的第二部分,涉及该观念扩展到体面民族的社会,这一社会虽称不上自由民主社会,却具有某种特征,使之可以接受为合理万民社会的合格成员。通过表明自由与体面两种社会同意同样的万民法,便完成了社会契约观念扩展的理想理论部分。万民社会,其成员在相互关系中遵循合理正义的万民法,因此这一社会也是合理正义的。
第二部的目的,在于表明存在着体面的非自由人民,他们同样接受并遵循万民法。为此,我给出一个非自由穆斯林民族的假想例子,我称之为“卡赞尼斯坦”(Kazanistan)。这些民族满足我提出的体面的等级制民族的标准(§§8—9):卡赞尼斯坦不侵略其他民族,接受并遵循万民法;它尊重人权;它的基本结构具有我论及的体面的协商等级制的特征。
第三部论述的是两种非理想理论。一种谈的是不服从(noncompliance)的诸条件,在这些条件下,某种体制拒绝奉行合理的万民法。我把这称为法外国家,我还要讨论其他社会——自由民族与体面的民族——能正当地保卫自己以对抗法外国家的限度。另一种非理想理论,则论及不利条件,在这种社会条件下,其历史、社会和经济环境,都使其难于——若不是不可能——达成组织良好的体制,无论是自由体制也罢,体面的体制也罢。对这样承受负担的社会,我们必得询问,自由民族与体面的民族在何种程度上对此一社会具有援助义务,俾使该社会能够建立其合理正义或体面的制度。当所有社会都能够建成各不相同的自由或体面的体制,万民法的目标也便完全实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