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先,如果我们把马克思对劳动的说明看作是代理人与他或她的活动对象之间的因果关系,那么很清楚,这种关系就是一种内在关系,代理人和对象本质上都在这种关系中被改变了。在早前根据目的、生产性活动、形式和客观条件来分析劳动的讨论框架中,我们可以看到,它们之中的每一个都可以被看作是代理人与其对象之间的一种关系。因此,比如说目的就可以被看作是代理人与由他或她的活动所生产的对象之间的一种关系。在这种情况下,代理人的意图决定了用以实现这些目的的活动的类别,从而也在根本上改变了代理人活动的性质。与此同时,目的还决定了生产出来的对象的性质,因为生产出来的对象就是将要满足这些目的的对象。例如,在做一张用以吃饭的桌子时,代理人的目的要求他或她除了做其他事情,还要刨木头以造出一个平坦的表面。同样,与这个目的相一致,生产出来的对象也将具有一个平坦的表面从而适合于吃饭这一活动。
类似地,先前的客观条件可以被看作是代理人与他或她所生产的东西之间的一种关系。在这种情况下,根据代理人选择使用什么样的条件来生产对象以及他或她如何使用这些条件,活动的现有条件影响活动的本质;同样,生产出来的对象也依赖于生产它的现有条件。因此,在我们的例子中,代理人是否选择使用木头或金属作为桌子的材料,或再次,代理人是否选择使用刨、凿子或金属压片机作为工具,对做桌子这一活动的性质有实质性影响。显然,它也在根本上影响了所生产东西的性质。同样的分析可以表明,形式也可以被理解为代理人和对象之间的一种关系,在这种关系中,代理人的活动和对象在本质上都被改变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