这些条件可以分成两类。首先,存在着使人类合作有可能和有必要的客观环境。这样我们假定,众多的个人同时在一个确定的地理区域内生存,他们的身体和精神能力大致相似,或无论如何,他们的能力是可比的,没有任何一个人能压倒其他所有人。他们是易受攻击的,每个人的计划都容易受到其他人的合力的阻止。最后,在许多领域都存在着一种中等程度的匮乏。自然的和其他的资源并不是非常丰富以致使合作的计划成为多余,同时条件也不是那样艰险,以致有成效的冒险也终将失败。当相互有利的安排是可行的时候,它们产生的利益与人们提出的要求尚有差距。
主观的条件涉及合作的主体,即在一起工作的人们的有关方面。这样,一方面,各方都有大致相近的需求和利益(或以各种方式补充的需求和利益),以使相互有利的合作在他们中间成为可能;另一方面,他们又都有他们自己的生活计划。这些计划(或善的观念)使他们抱有不同的目的和目标,造成利用自然和社会资源方面的冲突要求。而且,虽然由这些计划提出的利益并不被假定为是某个特定的自我的利益,但他们是一自我的利益,这一自我把它的善的观念看做是值得接受的,认为有关它自己的要求是应当满足的。我将通过假设各方对别人的利益不感兴趣来强调正义的环境这一方面。我也要假定人们受知识、思想和判断方面的缺点的影响,他们的知识必然是不完全的,他们的推理、记忆力和注意力总是受到限制,他们的判断易被渴望、偏见和私心歪曲。在这些缺点中,有的是来自道德缺陷,来自自私和疏忽,但在很大程度上,它们只是人们的自然状态的一部分。结果各人不仅有不同的生活计划,而且存在着哲学、宗教信仰、政治和社会理论上的分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