还原性的工作,作为像人类学一样试图进行描述的事业,只不过犯了方向性的错误。但它可以有其他目的。它可以在某种更深层次上努力为我们提供一种关于伦理学学科内容的理论。但为什么这一目的一定要激励我们减少基本伦理概念,却并不清楚。如果存在关于伦理学学科内容的真理这样的东西——我们可以说关于伦理的真理——那么为什么要期待它是简单的呢?它为什么特别要在概念上是简单的,只用一个或两个伦理概念,如责任(duty)或好事态,而不是用多个呢?为描述伦理,也许我们需要如我们所需要的那么多概念,而不是较少的概念。
试图减少我们伦理概念的意义一定可在伦理理论的其他目的中发现,这些伦理理论不仅描述我们如何思考伦理,还告诉我们应该如何思考。下文我将论证哲学不应努力去产生伦理理论,尽管这不意味着哲学不能提供对伦理信念和思想的批判。我将申言,在伦理学中还原论事业得不到辩护,因而应该消失。然而在此处,我的意思只是这一事业需要辩护。许多哲学毫不犹豫地参与了这项事业,除了它已被进行了很长时间以外,没有别的明显理由。
还原论有一个动机,它不仅要在伦理和非伦理中起作用,而且倾向于把每一种考虑都还原为一种基本的类。这种思想奠基于关于合理性的假设,大意是,除非存在一种公共的考虑去比较两种不同的考虑,则这两种考虑就不可能被合理地彼此衡量[15]。这一假设似乎很强有力,却完全没有根据。除伦理之外,美学考虑可参照经济考虑而衡量,却又并非对二者的应用,且二者也并非第三种考虑的特例。政治家知道,各种政治考虑并非来自作为衡量这些考虑的标准的同一素材;甚至不同的政治考虑可以来自不同的素材。如果你拿工作、假日或伴侣与其他事情作比较,则判断并不需要一组特别的权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