除法律明确规定外,强制隔离戒毒所不得对外提供戒毒人员档案信息。
(11)戒毒人员戒毒康复的管理。
①戒毒大队要积极配合戒毒所根据戒毒人员吸食、注射毒品的种类、成瘾程度和戒断症状等进行有针对性的生理治疗、心理治疗和身体康复训练。
②对戒毒人员进行戒毒治疗,应当采用科学、规范的诊疗技术和方法,使用符合国家有关规定的药物、医疗器械。戒毒治疗使用的麻醉药品和精神药品应当按照规定申请购买并严格管理,使用时须由具有麻醉药品、精神药品处方权的医师按照有关技术规范开具处方。禁止以戒毒人员为对象进行戒毒药物试验。
③戒毒大队有序组织戒毒人员参加戒毒所定期组织的身体检查。对患有疾病的戒毒人员,应当做到及时带诊,及时治疗。对患有传染病的戒毒人员,应当按照医嘱做好必要的隔离治疗措施。
④戒毒人员患有严重疾病,不出所治疗可能危及生命的,戒毒大队可按程序凭所内医疗机构或者二级以上医院出具的诊断证明,报经所管理部门,由所管理部门报强制隔离戒毒所所在省、自治区、直辖市司法行政机关戒毒管理部门批准,报强制隔离戒毒决定机关备案,强制隔离戒毒所可以允许其所外就医,并发给所外就医证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