对这个问题的解答取决于很多东西。我们可能会使更多的或更少的人受益,也可能会使他们获益更多或更少。所有这些有效因素毫无疑问都是相关的,如果其他条件相同,公正通常会选择前一种做法。但还有一点需要补充,有些时候适当的针对所有人的平等模式恰恰体现为使弱势群体受益——尽管优势群体掌握着更多资源。对不同的人给予不同程度的关注,这种分等级的关注方式内在于这样一种态度,即,若我们能正确地理解——给予弱势群体以优先权。[2]
这样做的原因是,关注每个人必须是特殊化的,也就是说,对每个人的善的关注必须既是个别的,又是平等的。当我们站在非个人的立场上时,我们对一个人的关注与对另一个人的关注具有同等重要的地位,不分高低贵贱,彼此也不可代替。因此,不应该将这些关注搅和在一起。即使在我们的想象中无法囊括所有这些相互分离的生活,它们的分离性也必须以某种方式保留在公正所建立的非个人的价值体系中。
这一观点突出地体现在罗尔斯著名的批评中,他认为,功利主义并没有认真对待人与人之间的差别。[3]在罗尔斯的阐述中,不仅认为人的正义感的基础是其道德态度,它是在原初状态中形成的,包括了个性化了的公正关注,后者是一种本质性的要素。由于我们是在不知道我们是谁的条件下选择社会原则的,所以我们必须将自己完全放在社会中每个有代表性的人的立场上。尽管这种多重定义的结果不是很清晰,但它显然是罗尔斯理论的平等主义品格形成的来源之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