实际上,马克思是在二重意义上把社会经济规律看作自然规律的:一是资本主义社会经济规律的特殊性;二是整个经济规律的基础的特殊性。
按照马克思的观点,资本主义的经济运动是一种典型的社会运动。“在土地所有制处于支配地位的一切社会形式中,自然联系还占优势。在资本处于支配地位的社会形式中,社会、历史所创造的因素占优势。”[13]资本主义社会是社会因素占优势的社会形态,但它又是对抗性的社会形态。正是由于这种对抗性,使社会的经济规律采取以与人对立的自然规律的特殊形式出现。
具体地说,当生产者丧失了对他们自己社会关系和自主活动的支配权时,“生产资料和产品的社会性反过来反对生产者本身,周期性地突破生产方式和交换方式,并且只是作为盲目起作用的自然规律强制性地和破坏性地为自己开辟道路”[14]。“我们应当怎样理解这个只有通过周期性的革命才能为自己开辟道路的规律呢?这是一个以当事人的盲目活动为基础的自然规律。”[15]
可见,经济规律以与人对立的自然规律的形式出现,本质上是资本主义社会的“社会性”的体现,是资本主义社会对抗性的体现。换言之,人与人对抗的社会形式使社会规律不得不以自然规律的形式出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