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七条 对道路交通安全管理工作, 应当加强科学研究, 推广、使用先进的管理方法、技术、设备。
第二章 车辆和驾驶人
第一节 机动车、非机动车
第八条 国家对机动车实行登记制度。机动车经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登记后, 方可上道路行驶。尚未登记的机动车, 需要临时上道路行驶的, 应当取得临时通行牌证。
第九条 申请机动车登记, 应当提交以下证明、凭证:
(一) 机动车所有人的身份证明;
(二) 机动车来历证明;
(三) 机动车整车出厂合格证明或者进口机动车进口凭证;
(四) 车辆购置税的完税证明或者免税凭证;(五) 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应当在机动车登记时提交的其他证明、凭证。
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应当自受理申请之日起五个工作日内完成机动车登记审查工作, 对符合前款规定条件的, 应当发放机动车登记证书、号牌和行驶证; 对不符合前款规定条件的, 应当向申请人说明不予登记的理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