二、格式及写法
(一)开头。开头必须首先交代制订该细则的依据。但并不是在开头中交代一下依据就行了,而是要在每一个条款中都是以这些规定为准。
(二)主体。这是细则的核心部分,是细则对依据的有关规定进行补充的全部内容。其规定事项的若干条款之间,要用序号按自然顺序或内在逻辑联系有序排列。
(三)结束语。细则的结束语很简单,用一条简要说明一下生效日期或公布单位即可。
三、注意事项
(一)必须充分注意细则的补充性与辅助性。不能离开“母件”精神另搞一套;也不能对“母件”精神随意解释,为我所用;更不能和“母件”有抵触、矛盾之处,否则会弄得无所适从,无法执行。
(二)在“上有所依”的同时,还要“下有所系”。要联系本地区、本部门、本单位的实际,不能只是重复“母件”的有关规定条款,否则会造成细则不“细”,只是多了几句重复的废话,必然会失去拟定细则的意义。
(三)要准确地把握规则的针对性。从具体实际的工作需要出发,有针对性地制定条款,该细处则细,不该细处则免,不要不顾实际需要,将有关原文的每一条款都来个具体化、全面铺开、啰唆冗长、让人眼花缭乱,无法执行。要知道,哪怕再细的规则,也不可能对一项法令、条例、规定从头到尾加以诠释,而只是择其需要解释之处加以补充解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