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规定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十一条 双方当事人均为军人或者军队单位的民事案件由军事法院管辖。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军事法院管辖民事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一条 下列民事案件,由军事法院管辖:(一)双方当事人均为军人或者军队单位的案件,但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第二条 下列民事案件,地方当事人向军事法院提起诉讼或者提出申请的,军事法院应当受理:(三)当事人一方为军人的婚姻家庭纠纷案件;第四条第二款 当事人住所地省级行政区划内没有可以受理案件的第一审军事法院,或者处于交通十分不便的边远地区,双方当事人同意由地方人民法院管辖的,地方人民法院可以管辖,但本规定第一条第(二)项规定的案件除外。
军婚关系解除时的财产分割
军人的伤亡保险金、伤残补助金、医药生活补助费属于个人财产,离婚时不予分割军人名下的复员费、自主择业费等一次性费用的,以夫妻婚姻关系存续年限乘以“年平均值”,所得数额为夫妻共同财产,离婚时由夫妻平均分配军人所获得的住房补贴,属于夫妻共同财产,离婚时由夫妻平均分配财产分割律师解读 军人住房补贴属于夫妻共同财产。住房补贴指军队以货币形式给予军职以下军官、文职干部和士官住房消费的经济补偿。虽然《军队人员住房资金管理暂行办法》规定,计入个人账户的住房资金,属于军队人员个人所有,但这不表示住房补贴是军人的个人财产。这样规定是考虑国家实行住房补贴的目的是确保军人住房,具体到夫妻双方如何处理这部分财产,应由双方约定或按国家的法律进行规范。根据《婚姻法解释二》的规定,夫妻双方实际取得或者应当取得的住房补贴、住房公积金属于夫妻共同财产。因此,在双方离婚时,一般应由夫妻平均分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