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了适应英国工业资本对印度农业掠夺的需要,18世纪末到19世纪初,在改组行政组织的同时,英国人也改变了印度的土地制度。在英国人到来之前,印度还未有近代意义的土地关系。印度社会虽然存在着依靠地租生活的柴明达尔封建土地所有制,但大部分土地是农村公社使用,土地不能买卖。1765年东印度公司取得了代替莫卧儿帝国在孟加拉征税的代理征税权。开始时,派柴明达尔到农村中征税,后来把征税权拍卖给出价最高的人。原来的柴明达尔多为农村中富人,拍卖后大多是城里的商人变成柴明达尔。税额由他们自己定。柴明达尔根本不考虑农民的生活状况,只关心收入的多少、盈利的高低。农民失去了传统农村公社的保护,生活状况恶化。
在摧毁了农业和手工业相结合的自给自足的村社经济的基础上,1793年,东印度公司先在孟加拉和比哈尔等地实行固定税额制,之后发展到北印度和中印度。固定税额制度承认柴明达尔是包税区的地主,农民则成为柴明达尔的佃农,这导致土地大量集中到富商手里,大土地私有制出现。此外,1818年英国又在马德拉斯和孟买管区,实行政府直接把土地租给农民的莱特瓦尔租佃制度,宣布农民是土地真正的主人,他们直接向东印度公司纳税,并且在西北印度实行了一种把整个村社作为向国家纳税单位的马哈瓦尔租佃制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