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上述许多学者归纳的原则中,没有对基本原则和阶段性原则进行界分,导致不同层次的原则互相并列,划分标准不统一。因此,上述第六种观点区分定罪原则和量刑原则的做法是正确的,但是,该观点却没有在此基础上归纳出基本原则,这不得不说有些遗憾。
因此,确定未成年人犯罪的刑法原则时,首先要确定具有全局性指导意义的基本原则,然后再分别确定定罪原则和量刑原则的内容;此外,基本原则的归纳要符合上述特征,定罪、量刑原则的概括都要体现未成年人犯罪的特点,反映刑法的特性。下面将分别就这两大层次的原则予以论述。
[1] 以下四大原则的概括参见赵秉志:《未成年人犯罪的刑事责任问题研究(二)》,载《山东公安专科学校学报》2001年第3期。
[2] 卢建平:《刑事政策与刑法变革》,北京,中国人民公安大学出版社2011年版,第294~295页。
[3] 刘立:《论教育为主惩罚为辅的司法保护原则》,载《培训与研究——湖北教育学院学报》2003年第3期。